关于
环境污染者所应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指在由于环境污染而导致财产或
人身伤害等方面的直接损失时,污染者必须承担相应的
侵权赔偿责任。此项原则不仅体现出高度严谨性的严格责任特色,更包涵以下两个关键内容:首先是无
过错责任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无论污染者是否在主观意识层面有所过错,只要最终酿成了环境污染并给他人带来损害后果,那么他们就应对此承担不可回避的
赔偿责任;其次是
举证责任倒置,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情况下,污染者需要提供
证据来证明自己在法律框架内享有免于承担责任或者责任可以得到减免的权利,并且同时还需证明自身的行为和给他人带来的损害之间并不具有因果关系。这个原则的设定目的在于加强对于环境资源的重点保护力度,督促并指引污染者积极采取有效的预控、治理污染举措,进一步保障受害群体的合规权益。除此之外,这项政策还有助于提升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益以及实现环保目标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