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
环境污染责任原则主要包括无
过错责任原则以及过错责任原则两大类。其中,无过错责任原则明确指出,无论污染者在主观方面是否存在过错,一旦发生了
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且能够证明二者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联性,那么污染者便必须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然而,对于那些特殊事例,例如因第三方过失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并引发损害的情况,受害者既可选择向污染者提出
赔偿要求,亦可向第三方寻求赔偿。在此种情况下,若污染者已经对受害者进行了赔偿,则享有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此外,在涉及
环境污染侵权的事例审理过程中,实行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由污染者负责提供
证据来证明其在法律规定的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与其所造成的损害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