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若是由于迁移工厂而致
劳动合同缔结之时所倚赖的客观环境发生了巨大转变,以致原定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那么经过企业和
劳动者间的充分协商,如双方依然无法就修改劳动
合同条款达成共识的话,雇主有权在事先三十日内以书面公告的方式告知劳动者本人,或是另外给予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作为补贴之后,即可解除该份劳动合同。同时,雇主还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这笔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按照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周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薪水。对于已累计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整年的劳动者,将依照一整年来计算其经济补偿金;而对于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薪水作为
经济补偿。至于“月工资”的定义,则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然而,若此次迁移并未对员工的日常工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那么可能就不存在任何补偿的问题。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