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犯罪事例中对涉案数额的确认主要涵盖如下方面:针对个人进行的集资诈骗,若
诈骗金额达到和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则视为“
数额较大”;倘若金额在三十万元及以上者定为“
数额巨大”;至于当诈骗金额超过百万元时,则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范畴。对于单位进行的集资诈骗,若诈骗金额超过五十万元即属“数额较大”的情况;如若金额在一百五十万元及以上,则视为“数额巨大”;至于当余额累积超五百万元之时,便视为“数额特别巨大”。然而在实际
司法审判过程中,集资诈骗的具体涉案数额将依据
行为人实际获取的金额来确定,此前案发前早已归还给受害者的部分金额则应予以扣除。同时,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所支付的广告宣传费用、中介服务费用、手续办理费用以及
回扣等,亦或用来进行
行贿、赠送礼品等消费,皆不得作为减除部分。此外,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了本金尚未归还的部分可以折算成本金之外,其余部分均需计入诈骗金额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