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民检察院做出不
起诉决议之后,后续程序将按照以下步骤执行:首要一步,检察院将亲自编制起
不起诉决定书,并在适当的时间与场合向被不起诉人员公布以及送达到其手中;如果被不起诉人正在遭受
羁押,检察院应立即采取措施解除对其的束缚。然后,针对公安部门移交过来的事例,检察院亦须将不起诉决定书完好无损地送交公安机关,以方便其能及时了解事情的进展。倘若公安机关对不起诉之决策持有异议,他们有权提出复议申请,若此项申请未得到批准,他们还可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核申请。此外,若被害者对不起诉决定心存不满,他们有权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
申诉,请求重新启动
公诉程序。检察院有责任将复查结果通知到每一位
被害人。总而言之,检察院在做出不起诉决定后的各项手续,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
法规的规定来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