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宣告破产并启动清盘程序之际,对于员工
补偿金的计算,我们通常以相应的法律
法规为依据来执行。具体而言,
经济补偿款的发放,应按照
劳动者在此前供职于该公司所累积的
工龄作为依据,每满一年就支付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金额。若劳动者在过去的六个月内累计工作时间已经达到或超过了一年,那么我们将视之为一整年来计算;反之,如果劳动者在过去的六个月内累计工作时间未满一年,则我们会支付给他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至于“月工资”这一概念,它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中所获得的平均收入。然而,如果劳动者在过去的十二个月中所得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三倍,那么我们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支付他的经济补偿款,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总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在完成对破产企业财产的优先清偿破产费用以及共益
债务之后,我们将依照上述规定来支付员工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