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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签字仲裁协议中院怎么判

仲裁协议是指缔约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将已经出现或极有可能产生的纷争交由仲裁机构予以解决的专门性书面协议。若当事各方并未能亲笔签署这份仲裁协议,则通常被认为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约束力。依据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其中既包括在合同中明确订立的仲裁条款,也涵盖了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通过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要求仲裁的协议。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倘若仲裁协议仅有一方当事人的签名,而另一方并未签署,那么此份仲裁协议往往会被认定为尚未生效。当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如若发现仲裁协议并未生效,便不会依照仲裁协议的约定启动仲裁程序。相反地,中级人民法院将会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与情况,依法展开审理工作并作出裁决。
最新修订: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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