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情况下,录音材料可被视为提供
赔偿之依据。
然而,其是否具备法律效应则需经由
仲裁庭的进一步审查与核实。若欲使此录音资料在法庭审判中成为具有说服力的
证据,那么其收集途径及手段务必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的严格要求,同时确保录音资料自身无任何问题并保持完整性。参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 2005 年发布的《关于确立
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明确规定,以下各类证据在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说服力依次从高到低排列如下:
1. 双方签署的
劳动合同;
2.
工资卡、工资存折以及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 用人单位为
劳动者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
4.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5.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录记录;
6. 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 其他劳动者的
证人证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