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担任
监护人资格者包括:
被监护人的亲生父母;若父母不幸去世,或是因身体原因丧失了
监护能力,则其次的监护人依次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对于欠缺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制于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士来说,其监护人应主要由其配偶、
直系长辈如父母、以及同胞兄弟姐妹或堂表亲戚承担。
此外,经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基层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当地民政部门的许可与同意后,亦可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制度主要分为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遗嘱监护及委托监护等四类设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