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领
失业救济金期间是无需缴纳任何
养老保险费用的,且往后重新参保亦无须承担
滞纳金。因此,对于今后的社会福利保障几乎不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待救济金领取完毕之后,若为本市居民,可前往当地
社保机构申请调整为个体纳费方式;或者在找到新的就业单位后,将投保责任过渡至新单位进行缴纳便可。倘若个人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或是暂未寻觅合适的用人单位予以接手,则可以选择将其暂时封闭并等待具备缴费能力的时刻到来再行处理。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
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
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