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警察在顺利核实并明确了事故起因之后,必须按程序出具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事故
认定书。即使其中某一方
当事人拒绝签字认可,也并不影响认定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依据现行法律制度及相关规章条例,在事故认定书出具之后,负责处理该事宜的交通警察是没有权力继续扣押事故车辆的,并且应该立即开出放行令以使车辆恢复正常行驶状态。
3.若受害方对于最终可能无法完全获得理赔款项心存担忧与不安,那么建议他们应当尽快向当地法院提出
财产保全申请。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
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
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四)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