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
法规政策,公益性岗位工作者在服务期结束后并不意味着强制辞退,仅是无法实现岗位的正式任命。为了安置就业难度较大的人群,国家依法设置相应岗位并提供岗位补贴,同时还会给予
社会保险补贴。对于这类公益性岗位所签署的
劳动合同而言,并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也不涉及到给予
经济补偿金的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
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