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目前离婚冷静期没有取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适用于协议离婚。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旨在避免夫妻双方冲动离婚,给双方一个缓冲期去冷静思考婚姻关系是否真的无法挽回,从而降低离婚率,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在法律未修改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取消离婚冷静期。
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如果发现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诸多弊端,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离婚自由等合法权益时,立法机关可能会通过法定程序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从而取消或者修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但这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目前,还没有任何官方渠道发布过取消离婚冷静期的通知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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