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是(一)
案件受理费,
其次为(二)
申请费,
最后还有(三)可
见证人、鉴定人、翻译员以及会计人员在特定日期于人
民法院出庭时所产生的
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以及
误工补贴等。而就案件受理费这一项来说,通常是由原告以及具备独立请求权之第三者、
上诉人均进行预先缴纳。
至于申请费,自然是由申请人本人事先投入。
然而,关于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及会计人员在人民法院指派之日必须出席法庭,出于这些目的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以及误工补贴等,则需要等到实际发生之后才能予以支付。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
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
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
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