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子女
财产权益的问题上,我们必须明确指出,被存放于子女名下的任何钱款都应被视为独立的、非夫妻共有的财产。父母亲往往会决定将自己的
个人财产赠送给他们的子女,而一旦这笔财富成功地以子女的名义进行了储蓄,它就被判定为仅仅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这时候
抚养子女的一方会代替子女来负责管理这些财产。
然而,如果只是将原属夫妻共享的经济资源名义上放到子女名下,但实际上并未真正实施赠与子女的行为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些被放置于子女名下的资金将应该视为夫妻间共享的
共有财产,归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拥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