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机动车在
离婚案件中的分割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如果该机动车在婚前便已经属于某位
当事人的私人财物,那么当离婚发生时,它将被判给原
物权人所有;但是,若该机动车在婚姻
有效期内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的财产,那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这种情况应当依据合理公正的方式进行分割处理。
1.如果一辆机动车是由婚内某一位妻子或丈夫自主独立
出资并积攒下来购买的,且无论是在交易过程中还是最后的车辆挂牌手续上,这辆车都只登记了购买者的名字,那么毫无疑问这辆车将被认定为其
个人财产。
2.在此之外,假设说一位妻子或丈夫用自己的存款购买了一台机动车,虽然车子在挂牌手续上以配偶为主人
家属的名义进行登记,但此举仍应被视作是对配偶的馈赠礼物,也就是说,这辆车子也应该被定性为
共同财产。
3.然而,如果在夫妻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决定使用他们的共有资金购买一辆机动车,而且仅仅只是因为车辆登记在某一个当事人数名之下而没有按照规定转移所有权的话,那么即使只是如此微小的因素,也会立刻使得这辆车变成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