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遭受
人身伤害且构成轻微伤的情况下,涉及到的费用赔付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疗费用:以受害者所在区域治疗医院所提供的明确诊断证明以及相关的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支付凭证或
病历、处方为依据进行核定;
2.
误工费用:需要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损害程度、康复状态,并参照法医学专家所开具的鉴定报告或是治疗医院所颁发的证明等进行确认计算;
3.住院伙食补贴费:按照我国政府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在出差过程中的饮食补贴标准,参照受害者入院就医的时间长度予以
赔偿结算;
4.
护理费用:若护理人员存在劳动收入的,其所造成的护理费用赔偿,可以参照本文所述有关误工费用的计算原则进行计算;
5.住宿费用:依照受害者所在地区的政府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淮进行计算;
6.
残疾赔偿金:参照残疾指数,以受诉法院所处国内当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衡量标准,从定残之日开始按照二十年的时间长度进行计算;
7.
赡养费:此项费用按照该地区居民平均生活困难补偿标准进行计算。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
起诉部分
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
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
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
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