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务派遣工合同结束之后,
劳务派遣员工可自主决定是否与人资单位继
续签订新期合同。
依据相关
法规,劳务派遣机构需与被派遣的雇员签订至少为两年期限的固定
劳动合同,并以每月形式给予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若在此期间内,被派遣员工并未接受任何工作任务时,劳务派遣公司依然需要依照所在地各地方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最低薪水标准,向该等雇员按照月份发放相应的报酬。
然而,如果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已至期限结束且终止,劳务派遣机构有权与
劳动者重新签订新约;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劳务派遣机构则有义务
支付经济补偿,而这一
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将根据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的时间长度来定,每过一年便会支付相当于一个月正常
工资的补偿公式给劳动者。
《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
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