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
被害人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及
劳动合同中调取有关内容,以此作为证明
犯罪嫌疑人职务、身份的关键性
证据,进而确立其
犯罪主体地位。
2.搜集犯罪嫌疑人占用的财产是否与其在执行职务时所得便利有直接关联的证据材料。
3.调取
犯罪行为涉及的各种财物帐目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委托司法会计审计部门进行全面的审计鉴定,出具相应的审计鉴定报告。
4.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作案手法,收集各类相关
物证,例如用于平帐的
虚假发票,以及伪造、
变造的相关帐目凭证等。
5.收集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财物的流向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消费、偿还
债务等方面的情况。
6.对于追回的
赃款、
赃物,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拍照固定,并委托估价部门对其价值进行评估鉴定。
7.若有必要,应对提取到的文字材料进行文字鉴定,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8.对案件涉及的相关人员、知情者、关系人进行深入询问,以获取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信息。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