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取保候审的程序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必须被移送到其
户籍所在地的地方案部门接受监管。在取保候审的执行阶段,除非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否则犯罪嫌疑人不得私
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者地区。当取保候审的程序全部结束之后,取保候审的人员将由他们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后续的管理工作。如果取保候审的人员的常住地址并不在他们的户籍所在地,那么他们可以由他们的常住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来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