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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开庭需要监护人到场有没有例外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倘若监护人具有法定代理权限,便可代被监护人出席法庭进行诉讼活动。
然而,若被监护人具有出席审判席之必要性且已接到两次正式传票而无充分理由拒绝按时赴庭时,则适用拘传措施也是可行的。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述的“拘传”仅在符合以下三项特定条件下才得以实施:
首先,拘传的对象必须是那些负有赡养、抚育、抚养等法定义务的被告,同时还需考虑到如果该被告未能亲自到庭,将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得到准确查明;
其次,拘传之前必须已经对被告进行了两次合法的传唤
最后,被告拒绝到庭必须是出于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进一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此外,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
最新修订: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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