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倘若
监护人具有
法定代理权限,便可代
被监护人出席法庭进行
诉讼活动。
然而,若被监护人具有出席审判席之必要性且已接到两次正式
传票而无充分理由拒绝按时赴庭时,则适用
拘传措施也是可行的。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述的“拘传”仅在符合以下三项特定条件下才得以实施:
首先,拘传的对象必须是那些负有
赡养、抚育、
抚养等法定义务的被告,同时还需考虑到如果该被告未能亲自到庭,将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得到准确查明;
其次,拘传之前必须已经对被告进行了两次合法的
传唤;
最后,被告拒绝到庭必须是出于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进一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
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此外,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
未成年人的
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