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若涉及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
土地纠纷方面的
行政诉讼,则应自
当事人确切知晓或应当得知做出该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诉状。但在此前提下,若另有特定规定,则需按照特别情形裁决。以涉不动产
诉讼为例,这类案件若自行政行为做出日开始至超过二十年仍未提
起诉讼,那么人
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若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才提起诉讼,同样也会被人民法院拒绝受理。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