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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有无精神上的胁迫

对于抢劫罪中的威胁行为,通常理解为精神强制手段。而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方式,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倘若犯罪者抢劫信用卡并对该卡进行了实际使用或消费,那么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实际金额,即为我们所称的抢劫数额;
其次,如果罪犯为了劫取其他财产,而将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或者逃脱工具来使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劫取的机动车辆的价值也应被纳入抢劫数额的范畴内进行计算;
最后,对于抢劫存折和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同样需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新修订: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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