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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从理论上讲,在娱乐场所内配置电子游戏机若被用作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生计以及开办、运营赌场等不当用途时,是有可能被判定为触犯了开设赌场罪的犯罪行为的。
另外,如果某个设置了可退还筹码、积分、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的娱乐场所,其经营者还以现金、贵重证券等高价值物品作为游戏奖励,或是通过回购这些奖励方式向参与者提供现金、贵重证券等类似的货币性收入来组织赌博活动的话,那么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这种行为也应被视为“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修订: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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