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讲,在娱乐场所内配置电子游戏机若被用作
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生计以及开办、运营赌场等不当用途时,是有可能被判定为触犯了开设赌场罪的
犯罪行为的。
另外,如果某个设置了可退还筹码、积分、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的娱乐场所,其经营者还以现金、贵重证券等高价值物品作为游戏奖励,或是通过回购这些奖励方式向参与者提供现金、贵重证券等类似的货币性收入来
组织赌博活动的话,那么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条款,这种行为也应被视为“开设赌场”的
违法行为。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