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无疑是一种典型且重要的继续犯。所谓继续犯,又被称为
持续犯,它是指
犯罪者对同一
受害人所实施的某一罪行,从其开始实施直到行为结束,这期间
犯罪行为和
违法状况都在特定时间段内保持着持续发展状态的
犯罪类型。若有人非法拘禁他人或采用其他任何非法手段来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那么便已经构成
犯罪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
剥夺政治权利等相应
刑罚。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
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