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犯下
盗窃罪行的案件,公安机关往往会在接受
报案之后的24个小时之内展开
犯罪嫌疑人的
传唤工作。当公安机关接收到盗窃罪行的举报报告时,必须马上开始开展侦查活动。若经过调查发现确实存在明确的盗窃
犯罪事件且已初步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那么应在最早的时间限制——24小时内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并要求其就
犯罪事实做出详细的陈述和交代。倘若在此时尚未能确定具体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也需继续进行深入的侦查工作,以期尽早锁定犯罪嫌疑人。对于那些无需采取
逮捕或
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依法传唤他们前往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县城内的特定场所,或者直接前往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进行审讯。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