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活动应由县级及以上的公安机关与同等级别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或者由县级及以上的公安机关依据核准的用人计划进行独立操作。
此外,法规还详细列举了警务辅助人员所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并明确规定有
犯罪前科或是受到过
治安管理处罚、存在较严重个人不良信用纪录的人,均无法胜任该岗位。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涉嫌
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因
违法行为,被给予
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
限制人身自由的
治安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