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环境保护问题时,并非所有不合规的情况都需要
强拆。这取决于
环境污染违规现象的严重性以及是否具备相应的整改措施。若能够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并遵守相关
法规,则可依法实施一定额度的罚款或其他形式的惩戒,从而使其满足环保要求。
然而,若实在无法进行有效改善,出现严重的
违法行为,甚至涉及到
违法建筑物的建造,那么应当由当地具有强制拆除权力的部门依据法定程序进行拆除。在此过程中,拆除程序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如
当事人对拆除行为持有异议,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