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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的条件有

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实施了严格的司法监督,这一过程便可以概括为: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审查——决定再审(或予以驳回)——展开再审。具体而言:
首先,检察院需要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遵守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法律审核与监督,审核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庭是否符合法定的组成标准及操作规范,是否存在应当回避却未被及时处理的情形;

二,审判案件的程序是否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三,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是否存在侵犯人权的现象;

四,审理过程中所做出的各项决策是否准确无误且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不当之处;

五,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违规行为,若发现此类问题,检察院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并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十七条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管辖,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最新修订: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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