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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保存期限是多久

在门诊方面,电子病历的存储期限应不少于15年,并且需从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开始计算。
至于住院电子病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其保存时间应当自患者最后一次离院之日起至少为30年。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最新修订: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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