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第三人提出的撤销之诉将被人
民法院驳回不受理:
首先是指那些已经通过特殊程序(例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
破产程序)进行处理的案件;
其次是指那些涉及到婚姻效力、婚姻撤销或解除等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的身份关系内容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
婚姻无效、撤销或者
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
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行为的
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