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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第三人提出的撤销之诉将被人民法院驳回不受理:
首先是指那些已经通过特殊程序(例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破产程序)进行处理的案件;
其次是指那些涉及到婚姻效力、婚姻撤销或解除等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的身份关系内容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最新修订: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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