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国家
公诉性质的案件审判过程中,若检控方认为针对被告的裁决惩罚过轻,他们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抗辩并要求重新审理;同样地,如果受害者或其法定
代表人对于下级人
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决持有异议,他们也有权在收到判决通知的五个工作日之内申请检察院提起上诉,以期获得更公正的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抗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
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
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