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角度而言,已完成
产权变更的
赠与房产一般情况下无法再行返还原所有人。若赠与房产经过相关部门进行完
过户手续并做过
财产公证,则此类房产依法不可收回;反之,若赠与之房产尚未完成转让手续或未涉及财产公证的,原所有人有权申请收回该房产。在此需特别强调的是,当受赠人人对赠与人造成严重权益侵害时,赋予赠与人有权撤销此项赠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
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
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
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
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