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关系领域,若
劳动者未经事先一个月通知便擅
自离职,则构成了违反法律
法规的
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理应
赔偿由此给用人单位所带来的损失。
然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需要承担担任损失事实情况举证的责任。实践中,如确有损失产生,用人单位有权自劳动者的
工资中按比例进行相应扣除。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
月工资被扣除的数额不得超出当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并且扣除操作完成后,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工资待遇水平仍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设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
倘若用人单位无视上述法律规定,任意实施扣减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通常为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维权;或者直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
仲裁诉讼,由仲裁机构依法做出裁决决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