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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全款买车写的女方名字,离婚车归谁?

夫妻共同偿还贷款购置之汽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车辆无疑被认定为具有分割性特征的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由于汽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其具有独特的不可分割特性,因此,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判决将汽车权益赋予登记注册的一方所有,同时拥有汽车所有权的一方也需在财产分割阶段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在具体实践中,若涉案车辆在结婚证书发放之前由男方购买且行驶证上标注为女方姓名,若当事人之间存在书面协议共识,则应严格按照协议内容执行;若未曾达成任何书面协议,如购车时间发生在婚前并且行驶证上登载女方信息视同为向女方进行的个人赠与行为,则涉案车辆应被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而对于婚后购置的车辆,除非当事人之间又明确的特殊约定,否则,一般都会认定为可分割性的夫妻共同财富中的一部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新修订: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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