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要求接受
传唤的人员务必亲自出席,若拒绝配合或者故意躲避传唤,经主管部门授权,有权利采取
强制传唤行动。所谓强制传唤,实际上是公安部在处理各项
行政案件过程中,对于没有明确解释而拒绝接受传唤,甚至故意避开传唤的
违法行为者进行
治安管理,采取强制方式将他们送往公安机关或特定地点进行讯问的一项
行政强制措施。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
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
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