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补偿方案中的“n+1”制度,主要以此规范用人单方辞退
劳动者所需支付的
经济补偿标准。
其中,“n”代表被解雇员工在目前所供职公司服务的年限,而“1”则象征若未提前通知劳动者将需多支付的一个月薪资。以下为适用此项补偿政策的多种情形:
首先是如果员工因为疾病或
意外事故导致不能继续履职原有职位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无法适应或接受用人单位重新调配的其他工作任务;
其次,当劳动者不能完成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且即便经过用人单位给予的职业培训甚至调动新的岗位也仍然无法胜任工作要求时;
最后,极端情况下,某些不可预见的外在环境变化可能使劳资双方原本签订的
劳动合同无法再按约执行,此时,如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仍然无法就变更
合同条款达成共识,也可依据n+1制度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十条
【无
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