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行车过程中发生碰撞致他人受伤,并且认定为
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时,应由肇事者承担对受害者所有
经济损失的赔付义务;哀怨者需承担以下主要
赔偿项目:如诊疗费用、
误工费、
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以及交通和住宿费用等等。若
受害人遭受肢体残损的伤害,还需负担
残疾赔偿金、
精神抚慰金及残疾人所需辅助器械购买费用与被
扶养人生活费等相关开支;在此类赔偿事务处理过程中,优先考虑由负责交强险投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若超出
交强险赔偿金额,再由事故肇事者负责进一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
损害赔偿事宜;
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