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血缘关系并不能完全决定亲属间的
权利和义务。所谓
赡养,就是指父母或长者、长辈对他们的子女或晚辈在经济和日常生活需要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照顾。
然而,当父母去世时,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面对已故的父母或是无法继续承担
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弟妹,他们依法承担起
扶养义务是不可推卸的。这种义务是、且只能是在特定情况下必须履行的,不能随意加以拒绝。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