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案件中,
开庭程序结束之后,可以申请延期的次数限定仅为两次。每一次申请延长审理周期的时间,亦不应超过一个自然月。才能有机会获得
延期开庭审理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自愿到庭的
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
诉讼参赞由于确有合理原因未能准时到庭;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请求进行回避申请的突发性临时事件;需要另行通知新
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新的
证据资料进行核实,或者需要重新进行鉴定、勘验工作,或者需要进行进一步补充调查等事项。对于此类
延期审理的事项,人
民法院应当依规定作出正式裁决。对于法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可以立即决定下一次
开庭审理的确切日期,也可以另行通知相关各方具体的时间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