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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因病推迟审判允许几次

民事诉讼案件中,开庭程序结束之后,可以申请延期的次数限定仅为两次。每一次申请延长审理周期的时间,亦不应超过一个自然月。才能有机会获得延期开庭审理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自愿到庭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诉讼参赞由于确有合理原因未能准时到庭;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请求进行回避申请的突发性临时事件;需要另行通知新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资料进行核实,或者需要重新进行鉴定、勘验工作,或者需要进行进一步补充调查等事项。对于此类延期审理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依规定作出正式裁决。对于法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可以立即决定下一次开庭审理的确切日期,也可以另行通知相关各方具体的时间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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