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单亲子女的父母其中一方由于
违法案件而遭到
司法程序的
拘留处理,那么在这段期间内,此人将无法履行其作为
法定监护人的职责与义务,因此,孩子的临时
监护权力便可由另一方代为行使,直至
拘留期限届满为止。
然而在正常情况下,
抚养孩子的
主要责任通常是由未受到拘留影响的一方承担。对于
未成年人来说,若其双亲不幸离世,或是遗失了
监护能力,那么便能根据以下规定,选择有监护能力的人员作为他们的
监护人:
(1)其祖父或外祖父;
(2)其兄长或姐姐;
(3)或如果与孩子关系较为亲密的
近亲或友人愿意并能够承担起监护责任且符合相关法律条件的话,也可通过得到该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
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批复获取此项权利。
《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