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其《土地管理法》当中为处理涉及土地的纷争提供了三种主要的途径,分别如下:
首先是协商解决的方式,以于《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款清楚规范:“凡涉及到
土地所有权以及
使用权方面引发的争议,均应由相关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的原则进行协商并寻求合理妥善的解决方法。”而对那些可能发生在个体间或个人与组织之间的宅基地等
土地纠纷问题,同样需要先通过和谐沟通和友好协商来寻求解决方案。
第二个是行政方面的解决思路。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中的明确规定,此类土地权益
纠纷问题,都应该首先交由乡级人民政府或是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出面予以适当协调和处理。
此外,如果涉及到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侵权行为,这类矛盾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停息指令并要求
侵权者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最后一种方式则是诉诸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的同一条款明确指出,若对有关政府机构作出的
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异议方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后的三十天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这也就意味着,当宅基地等土地权益问题在公民之间引起纠纷时,应当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第14条的规定,优先选择由相关行政机构出面进行调解和处理,唯有在对处理结果持有强烈不满态度时,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
递交诉讼书。否则,如无令人信服的理由,人民法院将不会受理此类案件。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