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外购的
土地使用权,必须将其视作独立的无形资产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和摊销扣减处理;
2. 在实际经济环境中,企业在外购土地之上构建厂房、办公楼等自用固定资产时,在资本化期间之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累计摊销金额应计入正在构建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即列入"在建工程"项目之中,直至固定资产竣工之后,终止资本化进程,同时,土地使用权仍然需作为无形资产进行后续管理,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累计摊销一般会被纳入到管理费用之中;
3. 若企业将自行购置的厂房、办公楼等不动产用作出租用途,此时应将其视作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核算,其占用的相应土地使用权亦应随之转入投资性房地产项下,因为租借出去的土地使用权同样是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范围的;
4. 当企业持有准备增值后再行销售的土地使用权,且该企业
董事会等高层作出了相关决议时,则有必要将无形资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5. 对于外购土地以及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通常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的划分,建筑物则以固定资产来进行财务核算,而土地使用权则以无形资产进行记录;至于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实现这部分的合理划分,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不过如果情况较为复杂,无法做到合理分配的话,那就应该将这部分价款全部作为固定资产进行记录;
6. 对于以获取土地并用于建设对外进行销售的房屋建筑物为主要业务方向的企业而言,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理应被包含在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最终成本之内;
7. 当企业购入建筑物时,若购置价款中已经包含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但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的价值分配时,那就只能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与建筑物价值共同纳入固定资产范畴,并在未来按照此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处理;
8. 对于初创企业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无形资产时,在尚未产生收入的阶段,若需将土地使用权以无形资产形式核算,则该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立即展开摊销工作,每月摊销当月发生,对减少的土地使用权不再进行当月的摊销;在无形资产章节中已经提到过哪些情形需要计提摊销;
9. 对于企业直接单独立项的资产,如在固定资产中占比较大或者满足其他特殊条件的,比如企业所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则不需要针对这些无形资产进行专门的计提折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包括
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
专利技术、商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