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平解决
纠纷:若涉案事故引发的
人身损害程度较轻,且各方
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原因及其赔付事宜并未产生重大分歧时,建议当事人选择以和平理性地化解争端的方式进行处理。在此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自主约定和解的时间、地点与沟通方式,同时,关于赔付款项的确切金额亦可以通过协商磋商的方式得出具体明确的结果。
2.调解:如欲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寻求交管部门及其下属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助。此种方式适用于互感器愿接受调解的各方当事人之间。如选择由交管部门介入调解过程,则应自接到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结论书或相关审查批复意见之次日算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各方当事人应共同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提交相关书面申请。
3.
法律诉讼:倘若上述和解以及调解等手段均无法促成各方相互间的共识,特别是当主责一方对于赔付问题表现出消极态度之时,
无责任的一方可考虑启动法律
诉讼程序。这即是向负全责一方要求
赔偿的最后一道防线。即受害者作为合法权益的主张者,将涉及此次交通事故的肇事驾驶员、保险企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的相关机构列为被告,向具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正式
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