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1.利用
伪造的
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
2.通过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件信息来骗取信用卡并以此进行诈骗活动;
3.利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
4.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5.恶意
透支信用卡,即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超过规定的额度或者规定的期限内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
催收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若
诈骗金额达到了较大、巨大甚至是特别巨大的标准,同时存在其他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将会面临相应的
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