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合同诈骗罪导致的追偿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明确规定,此类
犯罪是基于
非法占有之心,于缔结或
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买方实施
欺诈性获取财产的不正当行为。若已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
刑事责任,且经由法院作出判定,责令被告者退还
受害人遭受的
经济损失,则受害人有权依据此项裁决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以期追回被
非法侵占的财产。若被告者无力全额退还或仅能部分退还,受害人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告者
赔偿因诈骗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若被告者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依法对其实施
强制执行,以确保受害人的
追偿权益得以实现。然而,若被告者确实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现有财产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那么受害人的追偿权利可能会面临一定程度的限制。在此种情形下,受害人可能需借助其他法律手段寻求补偿,如
申请国家赔偿或寻求社会救助等方式。总而言之,关于合同诈骗罪引发的追偿问题,必须依据实际情况与法律
法规予以妥善处理。若被告者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受害人便可通过法律途径
追讨损失;反之,若被告者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受害人可能需借助其他途径寻求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