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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取保候审由谁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实施主体为公安机关,因而在案件进入二审程序阶段时,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满足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那么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相关取保候审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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