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必然涉及到
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项的具体规定,若农村
集体土地被用以非农业建设,则土地使用人应向土地所在地区县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进行土地登记;
待县级人民政府完成相关土地登记工作后,将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形式确认建设用地
使用权,这是对土地权利的法律
保证。
此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第一和第二款也有明确规定,即农村村民每户仅可享有一处宅基地;
且其宅基地面积不可超出国家或省级行政区的相关规定标准。
同时,在一些人均耕地稀缺、无法满足每户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考虑并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应当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通过各种有效手段确保农村村民能够实现户有所居的基本权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