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经合法授权私自将农民集体所有权下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租赁用作非农业建设用途的行为,应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监管机构下令责成相关方限期整改,同时没收其
违法所得。
针对此类
违法行为,还必须处以符合法律规定额度的罚款。
若存在通过买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非法
土地转让的情况,则同样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
另外,对于那些未经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而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应当限期强制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所新建的任何建筑以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有的自然状态。
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因上述原因造成的后果,应当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立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且依据具体情况,可能会实施罚款等额外
行政处罚措施。
而对于对这些违法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有关
责任人,理应依据法律
法规,对其实施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并在必要时考虑追究其
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
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