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
犯罪构成可从以下四个角度进行分析:
第一,主体要件,本罪的
犯罪主体应限定于那些对
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
其次,主观要件,在主观上必须由恶意主导;
再次,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乃是安全事故监管体系;
最后,客观要件,其客观层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故意未按照规定上报或
虚报有关事故情况,致使事故抢救时机延误,且情节十分严重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